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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7/8/28 17:51:25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经认定后的基地,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 产业基地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专门的服务机构(业主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认定和管理办法公开,采取自主申报、区、县(市)组织推荐、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审定的认定程序,分批分期集中认定若干市级产业基地。

    (二) 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各区、县(市)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与资源禀赋,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和扶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促进对土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认定并支持产业基地建设,旨在引导产业基地整合资源优势,走产业化和特色发展之路。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政府引导,推动产业基地建设,向进入基地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带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需符合下列标准:

    (一) 有较为完整的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 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并且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原则上15家以上),产业基地的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于本市同类基地领先地位。

    (三) 产业基地内文化创意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 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 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六) 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基地企业提供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七) 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入区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引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八) 对杭州文化创意产业首发基地,或取得上级认定的基地,如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尽完备的,可采取先认定后完善的方式处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认定将采取自主申报、区、县(市)组织推荐和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 自主申报:各区、县(市)委宣传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申报,基地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在加盖产业基地主管部门或专门的服务机构(业主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区、县(市)委宣传部;

    (二) 组织推荐: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在接到产业基地申请后,联合财政部门对照本办法,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推荐至市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文产办);

    (三) 组织审定:市文产办在接到组织推荐的候选产业基地材料后,结合区、县(市)初审意见,并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将候选名单上报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 认定授牌:经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将统一发文并授予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牌子。

    第四章 扶持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将采取"市区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区、县(市)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发展。各区、县(市)为产业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本办法精神加强基地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市文产办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基地将予以摘牌。

    第八条 在市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市级基地内企业房租、水电等日常性开支及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扶持资金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作发放奖金、福利、津贴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开支。市文产办将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该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如发现资金违规使用的,将按照《杭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宣通[2007]30号、杭财教[2007]442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区、县(市)应安排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扶持的配套资金,市、区县(市)配套比例不小于1:2。在市级基地认定当年,区、县(市)财政投入、房租减免、税收返还(上一年度的税收返还额)等扶持措施所涉金额均可视作配套资金,市扶持资金待区、县(市)配套到位后,再行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杭州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20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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