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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7/6/22 17:45:45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大文化产业发展,确保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立项工作主要包括公开征集、项目受理、专家评审、联合审查、行政决策、签订合同、考核评估等程序。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立项工作在杭州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产委)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市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市财政局全程参与。

    第二章 公开征集

    第四条 市文产办根据每年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制订当年度《文化产业扶持项目指南》,经市文产委研究同意后,确定公开征集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扶持重点。

    第五条 市文产办每年于6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公开发布项目征集公告。

    第三章 项目受理

    第六条 凡符合《杭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立项。

    第七条 申报项目由市文产办受理,也可由市文产办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受理。市文产办或受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查,并进行登记、分类、建库。

    第八条 市级文化单位立项项目要通过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后报市文产办或受委托中介机构,区级文化单位立项项目要通过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初审,并做出资金配套承诺后,报市文产办或受委托中介机构。

    第九条 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各申报单位要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单位决策层的有关决议、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投资预算)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条 建立文化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文化产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库,负责立项项目专家评审工作。专家库下设一个综合组和若干专业组。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充实专家库。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从专家库综合组和相应的专业组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组应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的地位与作用、项目的综合效益等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对项目有较大争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方式进行补充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

    (2)对所属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代表性、权威性较强;对项目涉及的产业状况、市场环境、管理现状有较深了解;

    (3)有一定知名度,并具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家应当回避:

    (1) 专家所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

    (2) 专家亲属为申报项目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

    (3) 申报单位事先因正当理由而要求正式回避的专家;

    (4) 其它有利益关系或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应予以保密,对外不进行扩散。专家若有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取消其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联合审查与行政决策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后,由市文产办协调,召集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合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进行联审。联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相关规定同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联审采取会议讨论方式,必要的项目可用答辩方式进行。采用答辩方式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答辩。联审小组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权重50%)和联审小组评审意见(权重50%),市文产办进行统计、排序、汇总,上报市文产委。

    第十八条 市文产委对项目综合审查结果进行研究分析,按照资金分块预算安排和项目排序情况,决定本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额度。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确定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公布,并通知到项目单位,市文产办与项目单位双方签订项目扶持合同。对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市文产办也应在项目立项结束后及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单位凭立项通知、合同,在立项计划下发半个月内,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对已立项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立项项目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用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消立项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获立项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实施或完成建设时,应及时通知市文产办。市文产办将视情况延期、终止或撤消对该项目的扶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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