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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购房者 房产中介花样又翻新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8/23 10:57:22
导读:  眼下,观望气氛浓郁的二手房买卖市场让不少房产中介急于求成。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今年以来,消费者有关房产中介的投诉就有308件。其中,中介“急吼吼”为促成交易“忽悠&

  眼下,观望气氛浓郁的二手房买卖市场让不少房产中介急于求成。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今年以来,消费者有关房产中介的投诉就有308件。其中,中介“急吼吼”为促成交易“忽悠”消费的手法令人警醒。

  房产信息单为啥缺少一页

  今年年初,刘女士与杨浦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购买位于延吉路附近的一套二手房。签订协议前,中介公司告知刘女士该房产有银行贷款,并主动出示2页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印于2011年3月的房产信息单。刘女士看过后,没有发现问题,对房子各方面也满意,所以就签订了居间协议,并约定4月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1万意向金。

  4月初,在家人的提示下,刘女士来到房产交易中心打印该房产信息单,却大吃一惊。这份信息单共3页,显示该房产除了中介公司说明的银行贷款外,还有10万元个人短期抵押贷款。焦急万分的刘女士赶到中介公司,询问工作人员该房产是否信息完全真实。中介公司坚持说没有问题,并再次出示那两页没有涉及个人抵押贷款的材料。刘女士要求复印一份,并趁工作人员复印的时候在中介的档案袋内发现了第三页材料,清晰地反映该房产有逾期未注销的短期个人抵押贷款!从打印时间和骑缝章可以看出,这页材料与其他两页材料是同时取得的,中介公司掌握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却蓄意隐瞒了事实。刘女士向房产中介要求取消购房居间协议,并退回自己的意向金。房产中介则表示,11万元意向金中的大部分已到了卖家手里,中介公司无法归还。

  【案例点评】工商杨浦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隐瞒该房屋已向第三人抵押的重要信息,诱骗买房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存在合同欺诈行为。房产中介公司同意将预先收取的2万元定金返还消费者,并承诺在该房屋出售后,从房款中优先支付余款给刘女士。同时,工商杨浦分局依据有关法规对中介公司立案查处。

  契税高低“要看办理情况”

  消费者许女士向消保委投诉,她委托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谈及中介服务费,房产中介提出可以视房屋契税税率的高低来给予一定中介费优惠,若契税税率为1%,按原价收取佣金3.4万元;若契税税率为1.5%,则佣金总数可以优惠4000元。契税税率的高低则“要看办理情况”,中介表示将尽力为消费者争取低税率。言下之意,消费者能享受低契税应归功中介,此时佣金不能优惠。

  而事后许女士在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得知,房产契税税率法定。上海自2008年开始,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只需要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首次购房证明,于中介无关。于是,她以房产中介不诚信为由向消保委投诉。

  但交涉过程中,经营者始终坚持双方服务费以合同约定为准,坚持原价收取佣金。至于为何要以契税为条件约定服务费优惠,中介解释说,由于房产政策变化频繁,契税税率需要待办理时才能确定。

  【案例点评】对此,虹口区消保委认为,这是一件典型的中介服务不规范案例。根据《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是中介服务基本事项之一,其收取的费用包含在中介服务费之内。中介应当积极诚信地为消费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就包括了如实告知买方所应当承担的契税及政策优惠情况。但本案中,中介方非但没有主动询问,还试图隐瞒政策规定,混淆消费者对于契税政策的视听,将税率作为服务费收取的条件,以促成居间合同的订立,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保委同时建议消费者,在房屋交易前,务必熟悉一些基本的政策性规定,在交易谈判过程中积极询问,并适时取证保护自己,慎签交易合同。

关键词: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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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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