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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5/11/7 17:19:08
导读:    前 言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外,还必须遵循《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技术规范是为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
物上严禁设置屋顶广告。
4.2.4  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2.4.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
a)  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店招店牌一致;
b)  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店牌;
c)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店招店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1.2m;
d)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e)  不得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2.4.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
a)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
b) 户外店招店牌的厚度应≤0.3m;
c) 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d) 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
4.2.4.3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a) 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b) 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
c) 高度在9~18层(25~5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4m;
d) 牌面不得凸出建筑外墙面。
4.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3.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4.3.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4.3.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外、城市入口、高速公路两侧,城市道路红线15m以外,城市排水管(渠)外侧10m以外,城市河道驳坎外侧10m以外。
4.3.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100m,立交根据情况确定。
4.3.5 在城市干道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22m,其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主要公路及城市入口 5×15
高速公路 6×18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城市入口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4.3.6  对于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5m×10m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间距应≥300m,总高度应≤12m。
4.4  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4.1  在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
4.4.2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按要求设置围墙户外广告设施,高度应≤6m,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4.4.3  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
4.5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占地面积应≤2.5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  
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 5.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5.2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4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5.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5.4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
b) 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c)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
d) 当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广告设施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用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桩基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执行。
5.5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b)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c)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d)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验算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高空坠物;
e)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6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协调,应能直接承担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支座压力、拔力和剪力;
b)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设施支座承受的载荷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
c)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不宜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时,必须具有确切的技术参数和质保体系;
d)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7  户外广告设施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b) 户外广告设施的防雷装置(包括接内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c)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d)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等可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但必须与屋顶和墙面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
e)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多层住宅屋顶上时,应将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该住宅建筑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并保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否则应增设接地装置;
f) 独立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g) 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各类金属管道,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
h)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i)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5.8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广告设施灯光照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  单位:lx

 

画面面积 <2m2

画面面积 >8m2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广告设施

200~400

200~6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

(高度 10m~40m)

——

300~10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

(高度 40m~50m)

——

400~1200

普通公路路边广告设施

——

400~1000

高速公路路边广告设施

——

400~1200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b)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c)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   6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6.1  材料要求
a)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废旧材料替代加工原材料;若需使用,必须经指定检测部门检测认定后,方可使用;
b) 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l591和《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牌号钢以及耐侯碳素结构钢和高耐侯结构钢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c) 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钢材端边和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d) 手工电弧焊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 GB/T 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 GB/T14957的规定;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气体纯度应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要求;
e) 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6.2 户外广告设施构件加工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构件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和加工余量;
b)  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c)  钢板卷制的单节圆筒上不宜多于两道纵向焊缝,且每单节圆筒的长度不应小于300mm;相临两节管段对接时,纵向焊缝应相互错开,其间距不小于100mm;
d)  材料的拼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未做要求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拼接后达到与母材等强;
e)  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985、GB986中的有关规定。
f) 广告设施的面板、钢构件等零部件加工制作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加工。
关键词: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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