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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 暂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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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9/13 12:26:13
导读:浙政发〔2004〕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遏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


浙政发〔2004〕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遏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也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

实行项目业主或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为纳入国家、省建设规划和计划,批准立项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经省政府确认的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业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实行进场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境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投标资格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人对外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投资性公司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资历材料。

1.投标人的简介、营业执照及资信证书;

2.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近五年承担的主要投资项目概况;

4.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债务、债权简况及其信用评价;

5.履约行为情况表。

(二)资金保障方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资金保障方案;

2.投标保函;

3.首期资本金到位保证函;

4.项目资本金按工程进度到位计划表;

5.银行省级分行对投标人出具的授信总额和项目贷款承诺书。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形式,预审或后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出招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七)接受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标,评标,推荐候选中标人;

(九)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代表若干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省政府批准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并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

得分最高者若不放弃中标即为中标人,经公示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个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对中标人的其他要求主要有:

(一)高速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由中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修养护。中标人全额出资的,由其单独组建项目公司;中标人部分出资控股的,由中标人与其他出资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二)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所经营的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五)进行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自建成通车之日起,经营期限原则不超过30年。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项目业主收费经营权终止,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

(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管,项目业主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收费年限的报批手续在项目法人组建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监督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经查实后中标无效,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代表若干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省政府批准确定,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每一份投标文件,至少应有两位成员进行交叉评审。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投标文件;

(二)审核清标工作组的评标基础资料;

(三)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四)采用署名方式,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清标工作组的职责为: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作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以及衡量投标文件响应程度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清标工作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清标工作组关于项目情况、清标工作的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标准及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评分。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主要条件为: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

(二)投标文件正本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银行汇票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担保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若授权代理人,应附经公证的授权书;

(五)建设工期目标及政策处理方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六)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及以上;

(七)承诺投入的投资比例、项目资本金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八)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金、净资产、对外长期投资比例等)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十)投标文件不应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文件视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章 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等按不同权限进行量化打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署名进行打分。

第十七条 评分按投标人承诺标准和投标人投资建设管理能力两大部分进行,总分100分。其中承诺标准占权重60%,即最高得分为60分;投资建设管理能力占权重40%,即最高得分为40分。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承诺标准部分60分。

1投资比例14~20分;

2经营年限10~15分;

3项目资本金6~10分;

4首期到位资金5分;

5工程质量目标3~5分;

6养护质量指标5分。

(二)投资建设管理能力部分40分。

1资产经营能力4~7分;

2信誉情况3~5分;

3投资经营业绩3~6分;

4银行对投标项目贷款支持程度4~6分;

5项目管理方案8~16分。

其中项目管理方案分为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融资方案、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运营管理和养护方案四个方案,分值各2~4分。

资本金比例、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经营年限、养护投入等重要指标应作为开标内容。

第五章 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每一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后,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按得分高低排列评分结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第1名为中标人,如第1名放弃中标,确定第2名为中标人,依次类推。出现并列第1名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招标过程;

(三)评标工作说明,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符合性评审、综合评分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指导性办法,具体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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