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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工医保5月1日起全大市同待遇(2)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4/28 13:29:14
导读:    昨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5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医保新政有哪些调整?有哪些更加惠及民生的好消息?本报从三个关键词来为您解读。     同城同待遇     根据新的医保

    因各种原因参保人员中断医保缴费(不包括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2.退休后,可继续延长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同时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和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退休后,可变更医保待遇类型

    参保人员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此次政策调整,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下降到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等项目下降到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CT扫描等项目下降到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

    另外,普通住院床位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5.调整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要转往宁波大市外就医,办理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

    6.扩大历年账户支付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有结余资金的,除了可以继续用于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治疗性部分自费药等之外,还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7.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为非专科疾病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院外配药。

    8.延长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

    急诊住院时,参保人员如果没来得及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补办手续时间从原来的24小时内延长到72小时内。

    个人账户年度更新

    1.新年度个人账户计入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将在5月1日凌晨统一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共计12个月的资金。具体计入情况如下表:

    2.结余的个人账户转为历年账户

    4月30日前参保人员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历年账户资金,其中在2010医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计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计入历年账户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4月30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特别提醒
    4月30日18时至5月1日6时医保实时交易结算暂停

    因医保年度处理需要,4月30日18时至5月1日6时,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停机,届时市区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医保实时交易结算暂停。如需在这段时间门诊、急诊就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在定点医院应急记账,也可以在定点医院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此外,4月30日16时,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停止受理医疗费零星报销和医保证卡补办更换等各项业务,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的,可以在节后补办。

    市民如想更具体了解文件内容,可以登录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关键词: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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