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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持底线思维分类监管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4/3/12 17:18:51
导读: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近期热议话题,折射出不同利益主体对创新、规范这一矛盾体的不同态度。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跨越发展,并对传统金融业务造成一定程度冲击的当下,规范发展有待提上日程,但规范不应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近期热议话题,折射出不同利益主体对创新、规范这一矛盾体的不同态度。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跨越发展,并对传统金融业务造成一定程度冲击的当下,规范发展有待提上日程,但规范不应等同于“封杀”、“围剿”,而应是在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不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底线基础上的分类监管,创新发展。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一个权威定义,也没有一个法律上或监管上的统一概念。笼统而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借助于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新兴是与已有的两类金融模式比较而言,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一是以股票、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不仅能实现上述两种模式的资源配置功能,且能大大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淡化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降低市场参与门槛。

  因此,在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银行“嫌贫爱富”,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失衡,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中国金融生态下,互联网金融一经萌芽既呈蓬勃发展态势。但伴随着规模膨胀,市场参与热度飙升,互联网金融也暴露出了“卷款潜逃”等信用风险危机以及泄露客户信息、安全支付漏洞等经营风险事件,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狂飙突进被打上了野蛮生长的标签,也使得不少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互联网金融,掉进了认识误区。要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就必须打破这些认识误区,正视其创新当量和发展活力。

  不要陷入余额宝等于互联网金融的误区,而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元性,以包容的心态支持新生事物发展。余额宝以高收益、低门槛、便捷性等特征高调亮相,瞄准的是分散化个体的闲钱,并以规模效应获得溢价能力,架起了散户参与机构投资者市场的桥梁,直接冲击了商业银行目前最基础、最省心又最赚钱的活期存款业务。

  此后,各电子商务公司与基金公司联手推出的类余额宝产品进一步推升了此类理财产品的市场人气,加剧了对银行体系的冲击力度,理所当然地遭到了银行系统的反击,并进而演变为对互联网金融加强风险管控的诉求。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余额宝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的全部,目前互联网金融业态已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已有约10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达9.22万亿元,同比增长48.57%。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这些业态已从多个层面而非高投资收益层面冲击着银行传统业务甚至在撬动原有竞争格局、金融生态,比如分流储蓄,开展代理、代售业务抢食银行中间业务,与中小银行合作形成“大前台+小后台”联盟,瓜分大银行市场蛋糕。

  当然,从支付到投资理财,从低手续费、零手续费到高投资收益,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体系影响至深的是后者,其通过银行存款业务与同业市场业务的利率市场化漏洞,分食了利差这一银行主要利润来源,倒逼银行业务调整和转型,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对此,监管部门应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或减少因资金身份、投资领域不同而存在的套利空间;应从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需求的立场出发,为互联网金融营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建立准入、退出制度,“宽进严管”,初始准入管理上不宜设立较高的资金规模等要求,而是强化内部风控等公司治理条件。

  不能因个别风险而一叶障目,否认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对传统金融业务冲击是多角度的,其风险也是综合性的。整理各方观点来看,业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金融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部分机构可能“越界”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缺失带来的资金安全风险,比如近几年发生的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或倒闭事件,就暴露了在外部监管缺位下的道德风险;网络安全支付漏洞下的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风险;产品开发及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资金流通速度提升带来的“挤兑”、“踩踏”风险等等。各类风险又因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特点而各有侧重,比如,P2P网络借贷平台更集中地体现法律地位不明、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缺失等风险,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更多地体现在资产负债管理、资金在各市场频繁往来的流动性风险等方面。但对风险的强调不宜陷入扼杀创新的歧路,应该认识到新生事物本身就是对原有市场规则的修补或改写,相应地伴生了原有监管体系无法预见或暂未覆盖的风险因素也属情理之中,要做的仅是调整、完善规则,将其风险点尽可能多地纳入监管范畴,这也是业内呼吁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综合监管意见的原因。

  对此,监管部门应正视互联网金融在提升资金配置效应、弥补传统金融业务不足、增强交易便捷性和降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优势,以底线思维来对待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即不能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因资金在多个市场的频繁流动而加剧市场波动,产生流动性风险。对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明确不同业态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消除或收窄灰色地带;建立并完善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调查、统计、分析体系,建立从业机构的资产负债、流动性等数据报表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分析、排查;建立并强化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借鉴证券业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和引导企业行为。

  不能走一刀切老路,而要强化监管协调性,实施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是跨界资源的多元融合,衍生了多种经营业态,不同业态的风险点也不尽相同,因此,不适合一刀切式的单一监管。比如,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重点是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警惕其触碰非法吸存、集资等底线以及搞“资金池”,集担保、借贷于一体的信用风险;对代售业务则应强化线上、线下监管的一致性,谨防补贴式营销、夸大收益的误导式营销等行为,避免监管套利。

  从国际经验看,多部门协作的功能监管是主流模式。比如,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且监管中心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被视为负债,必须存放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互联网信贷平台则被纳入证券业监管,必须在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监管重点是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而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或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必须存放于其在中央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并受到严格监管。

  可见,不同国家、地区对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了不同的监管做法,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也应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强化监管协调,完善分类监管。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业态、产品特性明确各自监管重点,研究出台针对性强的、适应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并建立统一的数据调查、监测、分析平台,完善信息沟通和决策交流;应根据业态发展,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特征的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机构、个人诚信机制、市场禁入机制。

  目前,各类“宝”的规模已超过2000亿元,互联网金融产品受投资者热捧程度可见一斑,但也说明互联网金融走到了告别野蛮生长的阶段。在规范中快速发展,进一步激活金融体系活力,不仅为投资者带来实惠,也为实体经济提供新的支持,方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之理想愿景。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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