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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解读:物业费能不能不交?(2)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9/20 15:35:42
导读:   物业纠纷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仅去年一年,全省法院一审就受理了此类案件6000余件。日前,由省高院民一庭起草的一份《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

    解读: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要想减免物业费时,就必须拿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的证据。
    然而,这方面的举证对于业主来说是件难事,因为物业服务的内容,比如保安巡逻记录、维修记录、保洁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等都是保存在物业公司手里,业主想要指出这些方面的不足很难。
    不过,《意见稿》中考虑到这点,只要业主提出了物业服务存在质量瑕疵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发生转换,降低了业主举证的难度。

    业主委员会败诉
    赔偿责任全体业主承担?

    案例: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擅自聘用了新物业公司进驻,并雇保安接替了原物业。
    原物业公司得知此事后,将业主委员会和新物业一起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赔偿原物业公司损失7800余元。但是,业主委员会的代理律师却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根本无法实现赔偿。

    《意见稿》相关条文: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涉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财产给付责任的,除全体业主已有约定外,首先以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以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经营用房、公共部位的收益支付;仍不足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区划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解读:

    就目前来说,绝大多数业主委员会都有自己所控制和支配的财产及收益。所以为了能够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职务行为,也便于实践中操作,《意见稿》中的第八条对业主委员会败诉时的责任承担顺序和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
    不过,也有例外。像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配套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等是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小区正常运行的基础,这些设施和资金一般是不在这一范围内的。

    小区草坪遭破坏
    单个业主可以诉讼维权吗?

    案例:

    杨先生在2006年搬进了现在居住的小区,但是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一直不能令杨先生满意。去年12月,杨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补种草坪,恢复小区绿地”。
    但是法院在是否受理此案上产生了分歧。

    《意见稿》相关条文:

    第九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后业主委员会怠于参加诉讼的,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区划内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占全体业主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部分业主以及经其授权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有关的诉讼风险及诉讼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当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侵害时,究竟谁有权提起诉讼,一直都是存在争议的话题。
    一种意见认为业主除了就自己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以外,对于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部分,无权以个人的名义主张权利。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真正当事人,如果不赋予业主诉权,不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次《意见稿》综合考虑了上述两种意见,允许业主在业委会不参与诉讼,或者业委会没有依法成立的情况下,经多数业主同意或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且,诉讼所产生的风险及诉讼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家门口受伤
    物业公司该不该担责?

    案例:

    贾师傅在自己家所在小区,一脚踩在了路边窨井盖上,不料窨井盖突然断裂,手臂、脚踝因此摔伤。
    贾师傅将物业推上了被告席,并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000元。

    《意见稿》相关条文: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业主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解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单位对业主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小区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之,物业公司确实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纠纷,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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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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