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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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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8/13 17:14:00
导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园区(集聚区)”是指广东省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包括产业横向集聚和产业链纵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文化创意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实行园区(集聚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广东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园区(集聚区)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集聚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且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集聚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集聚区)总产值/营业收入的60%以上,成效显著,在本省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四)园区(集聚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内容健康,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守法经营。
   (五)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组织健全的专业机构。属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的,境外资本不得超过49%。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营机制。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能够有效组织进行园区(集聚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七)具有功能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园区(集聚区)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网络、信息、孵化、研发、技术支持、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翻译服务、展示推广、中介交易、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等相关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创业服务,并设有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运用科技和网络等先进手段,纳入全省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导向和统筹监管。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条件的园区(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可以作为申报单位。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申报,由申报单位向广东省文化厅提出认定申请。
    市级园区(集聚区)的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各市、县(区)、街道(乡镇)的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厅申报省级园区(集聚区)认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广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对申报单位及园区(集聚区)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省级的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厅申报省级园区(集聚区)认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广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对申报单位及园区(集聚区)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评审,由省文化厅聘请的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及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及园区(集聚区)进行评审,并形成省级园区(集聚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认定公布,由省文化厅通过正式发文和“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省级园区(集聚区)审定结果,并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认定申报、评审、决定公布、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可参照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园区(集聚区)建设纳入当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园区(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并与相关工作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科学规划引导园区(集聚区)合理优化布局、战略定位和特色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园区(集聚区)内设立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园区(集聚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六条  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园区(集聚区)内设立办事机构,鼓励和支持园区(集聚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对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或文化创意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加速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集聚区)内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通过文化与科技融合,改造传统工艺,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品牌建设。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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