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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3)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2/1/7 16:55:34
导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发布日期:2011-12-28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关键词:上海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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