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楼宇经济要用足用好20条扶持政策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0/7/23 16:23:20
记者从全市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大会获悉,围绕打造“中国民营企业总部中心”、“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和“低碳城市”,杭州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了发展楼宇(总部)经济的阶段性目标——2008年至2010年,力争市区新投入使用商务楼宇220座,总建筑面积达到16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甲级商务楼宇70座,特色楼宇达到30座,主要楼宇入住率超过70%,亿元楼宇达到30座;楼宇税收占税收总额的25%以上,其中主城区达到35%以上;楼宇经济对地方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到15%以上,其中主城区达到20%以上。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都有很高的“含金量”。本报梳理了其中20条重要扶持政策,为相关企业和读者提供参考: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为期3年的财政奖励。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
3、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5、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增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7、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8、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出让计划。鼓励在杭州成长的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9、鼓励文化企业入驻楼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鼓励信息产业企业入驻楼宇。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评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高层次留学人员带软件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通信、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重点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资助,优秀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助,启动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的资助。
11、鼓励物流企业入驻楼宇。物流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由其总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12、鼓励金融企业入驻楼宇。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鼓励创投企业入驻楼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鼓励动漫企业入驻楼宇。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5、开展商务楼宇考核评选活动,对入选“五十佳楼宇单位”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16、对经市政府认定的特色楼宇,由各城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金补贴。
17、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入驻楼宇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资助。
18、鼓励入驻楼宇企业创建优秀品牌。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新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9、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入驻楼宇。对获得年度中介服务业示范组织(企业)和中介服务业标兵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扶持和支持中介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对合作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组织(企业)的单位,给予一定资助;对中介服务组织(企业)经营者的短期教育和培训给予一定补助。
20、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放宽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准入门槛,对依托现有商贸业态在工商部门申请举办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可凭原登记证直接开展网上交易,也可单独申请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对申请举办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市工商部门予以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举办和参加网上商城、网上展会、网上专业市场的企业进行补贴,对网上虚拟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照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对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来杭设立总部或建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对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享受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创立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构建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给予优先申报市科技创新、信息服务业发展等相关产业资助资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参加杭州市最大规模服务业企业、企业竞争力等“百强榜”评选,实行重点培育对象扶持、上规模奖励、突出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每年评选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兑现政策,相关企业要用足用好政策,确保“黄金政策”发挥“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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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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