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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应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7/10/17 16:03:59
导读: 文/时学志  中国广告协会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4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中国广告行业的高速发展以及按照WTO协议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当时制定的《广告法》由于条款的不完善以及随着时间推移呈现出的法的滞后性,在指导、管理和规范当今的中国广告业发展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制约因素。      修订《广告法》,需要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翻看《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4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中国广告行业的高速发展以及按照WTO协议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当时制定的《广告法》由于条款的不完善以及随着时间推移呈现出的法的滞后性,在指导、管理和规范当今的中国广告业发展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制约因素。
  
    修订《广告法》,需要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翻看《广告法》涉及行业组织的法律条款和章节是缺失的。由于没有给行业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权利、义务,使得中国广告界最大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3年12月的中国广告协会在开展的行业自律、行业督察等工作时一直法无依据,这也导致中国广告协会虽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领导下,承担着抓行业自律,促行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但在具体开展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广告行业的工作职能时存在很多不利的制约因素。

  怎样通过法律形式给予行业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法律界和立法机构一直在探讨的课题之一,那些已经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在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履行法律赋予它的工作职能时更加理直气壮,而社会各界对这样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也有着很强的信任感和依赖度,在协调、处理和应对行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等各种关系时,也具有其他部门和组织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专门确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能以及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2002年12月修订的《农业法》在第十四条中专门增添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条款,明确了它“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的法律地位。实践也已经证明,这些具有法律地位的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较好的发挥了行业“带头人”和“领导者”的社会角色,代表行业在处理和应对行业内的竞争冲突,行业外的社会矛盾以及国际间的利益磨擦中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由此可见,在《广告法》中明确“中国广告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相关的法律地位是非常有必要的。

  至于在今后的广告行业建设,发展中,如何理顺行业组织和相关管理的关系,如何协调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的关系,我们认为按照广告业的发展趁势,按照WTO框架协议全面开放中国广告业后的国际通行规则,考虑到新修改的《广告法》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有效地指导,管理广告业,因此,在修订《广告法》时,就要结合立法的前瞻性和行业发展的方向性,把“中国广告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放置到立足现在着眼未来的产业发展,产业管理体系中,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参考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赋予适当的法律职能

  综观欧美等广告行业发展迅速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行业组织通过法律赋予的法律职能,有效地解决了广告传播行业的高速发展、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所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通过行业组织随时协调和裁定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新矛盾新情况,广告产业在不断进行自我校正,自我规范的过程中实现了高速、健康发展。

  在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广告行业组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是世界广告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广告产业管理相当规范的国家,他们拥有全美广告公司协会,美国广告联盟和商业改良局等自律组织,严格审查广告发布,调查广告真实性和准确性,公正而有效地解决有关争议和纠纷、英国广告标准局、日本广告联盟以及JARO组织、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韩国广告团体联合会、澳大利亚广告标准局等都属于协会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由于这些国家都有明确的法规认定行业自律组织作为专业裁定机构,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解决行业问题,因此,这些行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作用,不仅发挥着其他政府机构不可替低的权威作用,而且,能够高效,快捷地处理、解决行业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信任。

  欧美发达国家行业组织和行业自律方面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在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下,因地制宣,实事求是地按照我们的国情进行适当的借鉴和改进。

  具有20多年发展历史的中国广告协会,目前在中国广告行业已经形成了权威影响力,是全社会所公认的行业协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组织体系,具备很强、很好的行业指导、规范和自律的职能,以及对广告争议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的专业裁定能力。因此,我们认为,现在非常有必要通过修改《广告法》,从法律地位上正式认可中国广告协会的行业权威性以及行业代表性,从法律形式上明确中国广告协会能够代表行业建立自律准则,在法律条款中适当明确中国广告协会,依据行业自律准则进行相关广告投诉处理程序和广告争议的处理程序,确保在依法实施自律程序等方面,体现行业组织应有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我们希望,通过修改《广告法》真正建立起一套法有所依、灵活机动、高效快捷的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体系,确保中国广告行业在《广告法》的法律规范中健康,高效、和谐、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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