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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

  • 杭州写字楼网
  • 2011/12/16 16:38:17
导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家庭服务业需求大,极具发展潜力。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推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支持我省家庭服务企业参与国家家庭服务业相关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对参与标准制订工作的企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市场监管。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当地人力社保、商务部门备案。
  (三)强化行业自律。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出台行业服务公约,推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组织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对成绩突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协会,按照《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抓好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全社会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行业协会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各地要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探索符合家庭服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引导广大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家庭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家庭服务职业经理人培训,完善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家庭服务专业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还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当地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经实际协商确定。
  (三)促进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和自愿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按规定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提高仲裁效率,努力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切实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地要于2011年底前建立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商务、民政、工商、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并推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和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深化细化政策措施。从行业发展、企业培育、财税金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社会组织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订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家庭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家庭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统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先进经验。及时宣传优秀家政服务人员的先进事迹,不断增强行业诚信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键词:服务业,家庭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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