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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8/4/3 13:40:02
导读:

    第一条 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网上市场的举办、管理和交易等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举办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等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利用该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活动的网上交易市场、网上商城等(以下统称网上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上市场的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自律,依法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  网上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
    举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五条  举办网上市场应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网上交易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和交易平台;
    (三)拥有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网上市场名称、网上市场举办者、网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网上市场负责人、市场网址、交易商品种类、营业期限。

    第七条  网上市场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网上交易市场四部分组成。
    申请登记的网上市场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
    申请和使用网上市场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市场主体或者其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网上市场名称中的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得与他人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市场举办者与知名商号所有人有投资关系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申请网上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利用自有营业用房举办的,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营业用房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三)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
    (四)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经营管理”和“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等相关的经营范围);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网上市场硬件设施清单和软件系统说明;
    (七)主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网上市场名称与其中文域名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中文域名注册证明文件。

    第九条  工商部门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网上市场名称进行登记。
    市场名称需冠“浙江”的,应报省级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网上市场名称享有专用权。
    网上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会员制协议、招投标、竞拍等方式出让网上商位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设定经营者的入市条件,并对申请入市交易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核,逐步建立安全可信任的网上经营者身份认证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网上交易制度,包括用户注册制度、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和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重大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协议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加强对网上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和交易行为的日常管理;
    (五)依法提供信息、交易、结算、仓储、物流配送等各种网上交易配套服务;
    (六)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争议;
    (七)确保电子结算安全。市场举办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八)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营造规范、守信的交易氛围。

    第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与网上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办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利用管理特权牟利、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不得进行传销,不得从事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应在网上交易市场主页上加贴工商部门认证的营业执照网上标识。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将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在网上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三十日内报名称登记机关备案。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文件修改后,应当在修改结束后三十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关键词:网上商品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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